流浪的權利
最近在想,自己根本不是愛貓之人,甚至不是一個尊重動物生命的人。
首先,我是吃肉的。弱肉強食,本來就是大自然定律之一,但我並非單純為生存或健康而吃肉,所以不算 。
第二,我曾經養貓。我給牠吃的玩的, 但剝奪了牠選擇自由的權利。對,把牠放生可能等於把牠送死,因為我們假設牠已失去求生技巧, 而且在香港這個石屎森林搵食是很困難的。但我聽過不少活生生的例子,是貓兒嘗過自由的滋味後不願回「家」的。現在的我認為,除非肯定動物本身已不能靠自己覓食,如傷了腿、盲了眼等,否則應盡量讓牠們以最自然的方式存在於世上。作為人類,我們不應為了找個「朋友」或自以為充滿愛心,而把牠們拿回家中飼養。
有一次,我家附近的兩隻流浪貓躲在一角瞄瞄的叫,像快要在寒風中凍壞的樣子。我立即跑回家中,弄來兩個紙盒及分別舖了舊毛巾,給牠們避寒,心想牠們必定會很感激我、愛死我了。現實是牠們不敢向我或紙盒走近半步。一位嬸嬸路過,說:「不用試了,牠們是很怕人的,但正因如此牠們才能生存啊。」原來她是每晚都來餵貓的善心人,美孚一帶的流浪貓她都瞭如指掌!那天晚上,我邊協助她預備貓兒的晚餐 (其實每天只得一餐),邊聊了很多。例如她說,她從不以身體接觸這些流浪貓,不是怕不乾淨,而是要讓牠們保持一貫的對人類的警覺性。
有人說過:「兔子看見人應該躲起來而不是跑過來要食物,鸚鵡不該學人講話而是求偶的曲目,如果你去觀察野生動物在自然棲地的行為,你就會發現人類養動物還自以為愛他,是多麼野蠻的行為。如果你不想被別種生物養,就不該養別的生物。」 也有人說:「遵守大自然的法則維續生物鍊的構成,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愛護動物。」
至於以教育為名,把動物放在動物園裡飼養,是否可取?有人認為只要「人道」地對待這些動物便可以了。Sorry, 我未能苟同!






















